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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騙婚,男子狀告民政局

2013-11-13 08:55:00 作者:崔艷紅  來源:山東商報
一男子通過相親認識一女子,兩人很快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判決撤銷民政局對李建與曹麗作出的婚姻登記行為,并駁回李建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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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報濟南消息(通訊員張興記者崔艷紅)一男子通過相親認識一女子,兩人很快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誰料,半年后妻子離家出走,下落不明,準備起訴離婚,卻發(fā)現(xiàn)并無曹麗這個人,原來妻子結婚登記的身份信息是假的,自己的5萬元彩禮也一去不返。該男子一怒之下將平陰縣民政局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撤銷婚姻登記行為。
      2012年年初,家住平陰的李建通過公司組織的一次相親活動認識了女孩曹麗,兩人感情進展很快,并舉行了訂親儀式,李建給女方曹麗彩禮錢、首飾等共計5萬元。在2012年5月,就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2013年1月曹麗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經(jīng)多方查詢,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人口信息庫中無曹麗的個人信息,曹麗的身份是虛假的。李建無奈之下,起訴至法院,認為民政局存在過錯,要求民政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撤銷婚姻登記行為。民政局則認為,現(xiàn)在婚姻登記,只要材料齊全,信息對得上,雙方親自過來登記并填寫表格,就是合法程序,民政部門并沒有過錯。
      主審法官田琳認為,李建與曹麗申請結婚登記時出具的證據(jù)和證明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與要求,民政局在無從具體判斷第三人曹麗提供的身份信息虛假的情況下,經(jīng)審查認定雙方確屬自愿結婚,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盡到了形式上的審查義務。結婚登記是關系到公民人身法律關系的重大事件,李建作為婚姻登記的一方,理應謹慎核實對方身份,但曹麗在結婚登記時提交了虛假的身份信息,是以欺騙手段騙取婚姻登記機關的結婚登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民政局受理了第三人提交的虛假身份信息進行婚姻登記,并發(fā)給結婚證,屬于實體辦理結果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判決撤銷民政局對李建與曹麗作出的婚姻登記行為,并駁回李建的其他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原鏈接:http://60.216.0.164:99/html/2013-11/12/content_848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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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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