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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合租車被燒,風險金該不該退?

2014-04-30 16:25:00 作者:崔如坤  來源:齊魯晚報
原告李某向被告閆某交納了風險金,但是該車在他人使用時被燒毀,并非原告李某的責任。判決生效后,由于被告閆某拒不執(zhí)行判決,原告李某已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目前該案已進入執(zhí)行階段。

      本報菏澤4月29日訊(記者 崔如坤 通訊員 劉西磊)和他人合租車輛期間,租賃車輛在他人處意外燒毀,承租時交納的風險金是否應當退還?近日,菏澤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判決出租人返還承租人交納的風險金15000元,目前該案已進入執(zhí)行階段。


      2013年7月1日,被告閆某與原告李某簽訂租車合同,閆某將承租他人的出租車轉租給李某。合同約定,租車期間,車輛如被盜、被搶及其他人為損毀由李某按照市場價承擔,李某不得轉租,不得進行違法活動,否則一切后果、損失皆由李某負責。簽約后,李某租車前向閆某交納了風險金15000元。


      據(jù)了解,該車是閆某和李某某合租別人的,閆某將車租賃給李某的同時,李某某將車也轉租給了他人,即李某與他人合租了該輛車。而在2013年10月8日,他人駕駛這輛出租車期間,車輛被意外燒毀報廢。目前,已向公安機關報警,但該案尚未偵破。 


      近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閆某簽訂的租車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原告李某向被告閆某交納了風險金,但是該車在他人使用時被燒毀,并非原告李某的責任。該車被燒毀致使原被告所簽的租車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因此,原告李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還風險金15000元。


        法院遂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閆某返還原告李某風險金15000元。判決生效后,由于被告閆某拒不執(zhí)行判決,原告李某已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目前該案已進入執(zhí)行階段。

     

        原鏈接:http://sjb.qlwb.com.cn/qlwb/content/20140430/ArticelP10002FM.htm

初審編輯:丁厚勤
責任編輯:張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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