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6月11日訊(記者 張帥) 近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山東省巨野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陳宜民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陳宜民有期徒刑九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對其所犯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389.37萬元贓款上繳國庫,剩余贓款47.417萬元繼續(xù)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宜民,山東省巨野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曾任中共巨野縣田橋鎮(zhèn)黨委書記。2007年12月至2013年1月,陳宜民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采取虛報冒領、侵吞、騙取等手段,貪污公款人民幣共計436.787萬元,其個人得款人民幣398.787萬元; 2009年1月,陳宜民與田橋鎮(zhèn)副鎮(zhèn)長楊某、財政所所長祝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共謀,共同出資組建巨野國泰建材有限公司,挪用田橋鎮(zhèn)人民政府公款360萬元作為公司注冊資金,辦理公司注冊登記;2007年10月,陳宜民向時任中共巨野縣委書記的劉貞堅(另案處理)送存款金額10萬元的銀行卡一張,要求劉為其職務晉升提供幫助,在組織考察、民主推薦過程中,劉貞堅推薦陳宜民為副縣長人選。2007年12月,陳宜民擔任巨野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宜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采取虛報冒領、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情節(jié)嚴重。為在干部調整過程中謀取不正當競爭優(yōu)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