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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受賄均涉及 法不容情被判刑

2014-04-29 18:56:00 作者:楚錦錦 孟久皓  來源:大眾網菏澤頻道
被告人高某在擔任成武縣某鎮(zhèn)副鎮(zhèn)長期間,利用其分管農業(yè)工作的職務便利,于2013年3月私自截留某鎮(zhèn)農技站從成武縣種子公司領取的良種補貼宣傳組織費、運雜費30000元,將其中一部分發(fā)給馬某甲、祝某某、劉某(均另案處理)等人,自己留下20000元,將其中的16000元分別轉送給陳某、龐某。于2012年12月私自截留良種補貼宣傳組織費、運雜費19855元,給馬某甲6855元,自己留下13000元,將其中的10000元轉送給陳某。

      大眾網菏澤4月29日訊(見習記者 楚錦錦 通訊員 孟久皓)被告人高某在擔任成武縣某鎮(zhèn)副鎮(zhèn)長期間,利用其分管農業(yè)工作的職務便利,于2013年3月私自截留某鎮(zhèn)農技站從成武縣種子公司領取的良種補貼宣傳組織費、運雜費30000元,將其中一部分發(fā)給馬某甲、祝某某、劉某(均另案處理)等人,自己留下20000元,將其中的16000元分別轉送給陳某、龐某。于2012年12月私自截留良種補貼宣傳組織費、運雜費19855元,給馬某甲6855元,自己留下13000元,將其中的10000元轉送給陳某。

     

      其在擔任成武縣某鎮(zhèn)紀委書記期間,利用其分管工業(yè)、稅收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在2013年9月,先后四次收受某鎮(zhèn)北窯廠負責人侯某所送現(xiàn)金8000元,并為該窯廠謀取利益或承諾謀取利益。先后兩次收受某鎮(zhèn)南窯廠負責人宋某現(xiàn)金共4000元,并承諾為該窯廠謀取利益。于2014年春節(jié)前,收受某鎮(zhèn)西窯廠負責人王兆東現(xiàn)金2000元,并承諾為其謀取利益。于2013年春節(jié)前、2014年春節(jié)前,先后兩次收受某鎮(zhèn)“比艾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賈某現(xiàn)金1500元,并為該公司謀取利益。于2013年春節(jié)至2014年春節(jié),先后三次收受某鎮(zhèn)“美森”木業(yè)公司經理蔡某所送成武縣“億客隆”購物卡三張共計3000元,并為該公司謀取利益。另查明,被告人高某親屬代其退繳贓款11500元。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高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截留、私分的手段,侵吞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所犯貪污罪的犯罪事實,可對其所犯貪污罪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自己所犯受賄罪的犯罪事實,其所犯受賄罪屬自首,可對其所犯受賄罪減輕處罰。被告人高某犯數(shù)罪,應依法并罰,對其違法所得應予繼續(xù)追繳。鑒于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高某的親屬積極代其退繳贓款,被告人高某所得贓款已全部退出,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最終以被告人高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

初審編輯:丁厚勤
責任編輯: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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