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東明7月31日訊(記者 邢孟 通訊員 張愛榮) 東明4名高中生為尋求刺激,竟幾人聯(lián)合在學校附近胡同內(nèi)搶劫在校生。4人被警方抓獲歸案后,以涉嫌搶劫罪被移送檢察機關起訴,辦案檢察官經(jīng)審查及綜合考量,最終決定對4人依法作出不構成犯罪的決定。
"俺為了尋求刺激,一時沖動做了錯事,多謝檢察官給了俺悔過自新的機會。真是感謝檢察官!"7月28日,在東明縣檢察院未檢科辦公室里,當?shù)弥约好鈪s了牢獄之災后,涉嫌搶劫罪的王大勇(化名)等4人激動萬分,一再表示要改過自新,好好做人。
去年11月8日22時20分許,王大勇等人在東明一中對面胡同內(nèi),對孫某(在校學生)進行毆打,并將其身上幾十元現(xiàn)金和一部手機搶走(經(jīng)鑒定價值454元)。12月1日23時許,他們又在同一地點、采取同一手段搶走逯某(在校學生)現(xiàn)金人民幣100余元。被害人報案后,警方很快將4人抓獲歸案。
后公安機關以涉嫌搶劫罪將此案移送檢察機關起訴。辦案檢察官經(jīng)審查后認為,4名犯罪嫌疑人案發(fā)時均不滿16周歲,且都是在校高一學生,案發(fā)后能主動承認錯誤,積極賠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均能正常到校學習。
根據(jù)最高法《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shù)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結合案件情形,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對4人依法作出不構成犯罪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