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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藥”原是“神忽悠”巨野一藥店發(fā)布虛假廣告被查

2013-11-22 15:42:00 作者:邢孟  來源:齊魯晚報
巨野一藥店為了推銷藥品,不惜夸大藥品療效,忽悠消費者購買。近日,巨野縣工商局商標廣告科執(zhí)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在巨野縣城區(qū)查獲了這一擅自發(fā)布虛假廣告的藥店。

      本報巨野11月21日訊(記者 邢孟 通訊員 張允盛) 巨野一藥店為了推銷藥品,不惜夸大藥品療效,忽悠消費者購買。近日,巨野縣工商局商標廣告科執(zhí)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在巨野縣城區(qū)查獲了這一擅自發(fā)布虛假廣告的藥店。

     

      “治一個好一個”、“救命只需三副藥”,如此神奇的藥品療效讓飽受病痛折磨的消費者不能不心動,但不少消費者購買后卻發(fā)現,其藥品并沒有廣告商宣稱的那么神奇,自己被商家忽悠了。近日,巨野縣工商局商標廣告科執(zhí)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后,在巨野縣城區(qū)查獲這一擅自發(fā)布虛假廣告的藥店。

     

      經工作人員查實:該藥店自今年2月份起,在未經廣告審查的情況下,擅自在各類媒體擅自發(fā)布某藥品廣告。為了刺激、吸引更多的患者關注和購買此藥,商家不顧《廣告法》的明文規(guī)定,故意夸大產品功效,以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利用患者現身說法宣傳其藥品的治療作用,以此達到吸引消費者眼球,推銷藥品的目的,嚴重誤導和欺騙了消費者。工商部門依據《廣告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除責令其立即停止發(fā)布藥品廣告外,還對其進行了嚴厲的經濟處罰。

     

      工商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廣告法》第十四條明文規(guī)定:不得在藥品廣告中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擅自發(fā)布未經審批的處方藥品廣告,夸大藥品適用范圍和療效;以及不得在廣告中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y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y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等誤導消費者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同時,在看到或聽到藥品廣告宣傳時,還要冷靜一下,多個心眼,要先看看這產品是不是“國藥準字”號的,有沒有標明藥品廣告批準文號,否則,一不小心可能被誤導用藥,延誤病情。

     

        原標題:“神藥”原來是“神忽悠”

初審編輯:丁厚勤
責任編輯:張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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