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生下孩子就登記結婚,但生下女兒后卻不受重男輕女的“公婆”待見。今年23歲的山東棗莊市民張某于2011年認識男子滿某,兩人很快開始同居。女兒出生后,張某常受到滿某父母的無端責罵,兩人決定“離婚”,但處理財產時又發(fā)生了糾紛。
生娃后鬧分手
出現(xiàn)財產糾紛
2011年,張某打工期間認識了男子滿某,兩人很快確定戀愛關系,并開始同居生活。2012年8月,張某懷孕,提出了要和滿某結婚的要求。但是滿某父母主張生下孩子之后再去登記結婚!叭f一是個女孩就先藏著,以后好要個男孩,領證的事就暫時放下了,兩人只是按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西崗司法所工作人員介紹。張某雖然很不情愿,但已懷孕的她也沒什么好辦法,只好在滿某家住下安心待產。2013年4月,張某生下了女兒。
因為生的是女孩,張某常受到滿某父母的無端責罵,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滿某對張某的態(tài)度也越來越冷淡,也常常因瑣事爭吵,有一次甚至還動了手,張某再也無法忍受,決定“離婚”。不過,由于兩人并沒有進行結婚登記,同居關系并不受法律保護,這讓張某覺得非常害怕?紤]到張某的實際情況,西崗司法所決定對其提供法律援助。經詢問,了解到張某和滿某均同意分手,但是就財產及孩子的撫養(yǎng)問題還存在爭議:張某要求撫養(yǎng)孩子,由滿某支付撫養(yǎng)費,返還自己近兩萬元的嫁妝并賠償自己這兩年的“青春損失費”。滿某同意由張某撫養(yǎng)孩子并返還嫁妝,但卻不愿意支付撫養(yǎng)費和青春損失費。
“青春損失費”
沒有法律概念
西崗司法所工作人員找出了“癥結”所在,根據(jù)《婚姻法》中“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的規(guī)定,滿某如果不撫養(yǎng)孩子,就應該按照法律規(guī)定支付撫養(yǎng)費,否則,張某可以去法院起訴。其次,關于嫁妝返還問題,根據(jù)相關法律,嫁妝應認定為張某的個人財產,應該返還。而對于張某提出的“青春損失費”的問題,在法律上沒有這個概念,因為同居關系不是法律保護的關系,因此“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
工作人員就又從情感角度做起了滿某的工作,希望他能想想兩人幾年的感情和張某的付出。在工作人員的主持下,兩人簽訂了協(xié)議:非婚生女滿某某由張某撫養(yǎng),滿某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400元,滿某享有對孩子的探視權;滿某一次性補償給張某5萬元,其中包括2萬元的嫁妝折抵費。
司法工作人員表示,結婚證不只是一張紙,更是維系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對于在婚戀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女性來說,要懂得自尊自愛,更要學會自我保護。(甘倩茹 高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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