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省農民工維權工作站接待了一位來自濱州的年輕女子麗麗。麗麗說,去年嫁到鄰村后,娘家村里規(guī)定婦女出嫁后就收回其承包地?善偶掖逡(guī)定,嫁入的婦女不分得承包地。
接待她的李強律師頻頻皺眉頭,兩村的規(guī)定都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屬于村規(guī)民約?墒,我國憲法第48條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麗麗因為出嫁,竟然兩邊都沒有了承包地!帮@然,這侵犯了麗麗的憲法權利。”李強表示。
今年夏天,李強提供法律援助的一個案例也十分類似。隨著農村房屋確權工作陸續(xù)展開,桓臺縣周家鎮(zhèn)樓里村年近九旬的老人段秀梅遇到了難題:1999年,為了生活方便,老人購買了村里其他農戶的住宅一處。但村里規(guī)定,婦女不能單獨分得宅基地,雖然段秀梅購買了房屋,但卻不能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在這種情況下,宅基地的使用權被掛到別人名下。
十幾年過去了,段秀梅老人沒當回事,可是在房屋確權時遇到了麻煩:段秀梅沒有宅基地使用權,不是戶主,房屋就成了建在別人宅基地上的房子;而宅基地使用權人沒有房屋所有權,顯然不可能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最終,這套房屋成了有房主卻無法確權的財產。
李強找了相關部門協(xié)調,卻無功而返。他感慨:“人人平等是憲法明確規(guī)定的權利,但在農村就輕易被村規(guī)民約否決了。從這一點上說,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有時候不敵村規(guī)民約,法律規(guī)定也存在‘強龍難壓地頭蛇’的現象!
記者在采訪中發(fā)現,農村婦女權利被村規(guī)民約剝奪的現象十分普遍。棗莊市山亭區(qū)的李琴和丈夫離婚后,心情不好就回娘家居住了一段時間。不久后,村里口頭給她通知,因她已經離婚且已不在本村居住,村委會決定收回她所承包的二畝土地。李琴多次同村里交涉,要求繼續(xù)承包村里的土地均遭拒絕。
也有婦女拿起法律武器維權。由于丈夫是外地人,我省東部某地的女子何芳結婚后,夫妻二人的戶口都落在了本村。何芳多次向村委會提出要求劃分宅基地,但村委會答復說,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宅基地不分給女性,何芳不能分得宅基地,其夫作為上門女婿也不能分得宅基地。無奈之下,何芳將村委會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申請屬于村民自治范疇,判決村委會重新作出決定。然而,村委會召開村民大會集體討論,結果仍然作出不分給宅基地的決定。
現實生活中,外嫁女、離婚女、獨身女等在農村的憲法權利屢受歧視,在宅基地、承包地分配等諸多方面無法與男子享有同樣的權利。即使有勇敢的婦女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卻無法得到支持。憲法明確規(guī)定的權利為何難以得到保障?違憲的村規(guī)民約為何難以糾正?
審理何芳一案的法官認為,原告何芳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不需要由村委會來決定,更不用村民來討論,村委會就應當給原告安排宅基地并上報。本案中,法官也非常清楚當事人的憲法權利應當得到保護。但由于法院無法依據憲法規(guī)定判案,因此找不到給予保護的“法律”依據。再者,從權利分配上說,法院只能就村委會的決定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認為決定不合法只能判令村委會再次作出決定,卻無權代替村委會直接作出決定。
山東宇鵬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振鵬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憲法實施的監(jiān)督機關,法院無權監(jiān)督和解釋憲法,因此不能進行司法適用。對于村規(guī)民約、地方規(guī)定等是否違憲,理論上可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查。但是在目前,依照何種程序、時限提請違憲審查,對于違憲行為該按照什么程序進行糾正,拒不糾正該承擔何種責任等,都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他建議,借鑒國外憲法法院、憲法審查委員會的機構設置,盡快建立違憲審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