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顧家住濟陽縣某村,他的兒子顧東因為腿有殘疾,一直沒找到對象。眼看著顧東的同齡人一個個都已結婚生子,老顧有些著急了,2014年6月初,他開始四處托人幫顧東找對象。同村的張霞了解到情況后,與她之前打工時認識的劉國聯(lián)系,劉國聽說了這件事后,找到他的侄女劉艷商議,讓她與顧東虛假相親,找機會騙些錢。一周后,顧家父子倆在張霞的帶領下,趕到貴州省某縣,在他們租住的賓館房間內(nèi),顧東與劉艷見了面,對她很滿意。劉國告訴老顧,劉艷的父母早已離世,作為劉艷唯一的親叔叔,他同意劉艷與顧東結婚。當晚,張霞與劉國、劉艷商定,向老顧索要6.8萬元彩禮。在支開劉艷后,張霞、劉國又偷偷商議,對老顧謊稱彩禮是8.8萬元,多余的2萬二人平分。第二天,老顧將存有8.8萬元的銀行卡交給張霞,張霞將其中的6.8萬元轉(zhuǎn)賬給劉艷后,將其余部分留下。劉艷從6.8萬元取出2萬,分別交給劉國和張霞1萬。
在貴州住了幾天后,劉艷跟隨顧東回到濟陽,在顧家住了下來。沒過幾天,她開始催著買訂婚用的黃金首飾,顧東先后給她買了一部蘋果手機、黃金項鏈、吊墜、戒指等物品,共花費1.2萬余元。此后一天,劉艷以外出散步為借口,攜帶所有財物逃跑。直到這時,顧東才發(fā)現(xiàn)自己是遭遇了騙婚。
該案經(jīng)濟陽縣法院一審,庭審中劉國、劉艷、張霞對假借結婚名義騙取彩禮的詐騙犯罪行為供認不諱,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劉國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劉艷有期徒刑兩年八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判處張霞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并由三人共同退賠被害人所有經(jīng)濟損失。
宣判后,劉國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通過這次的事,我實際到手1.8萬,不能構成法律上認定的‘數(shù)額巨大’。”二審當天,劉國未提交新的證據(jù),他的辯護律師表示,劉國在之前的案件偵查過程中有自首表現(xiàn),建議法院酌情從輕處罰。對此,公訴機關則提出異議,“一審中已經(jīng)查明,劉國參與詐騙數(shù)額為8.8萬元,兩次分得贓款1.8萬,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共同犯罪的數(shù)額應當以其參與共同犯罪所涉的犯罪數(shù)額金額認定,不以其實際所得數(shù)額認定。”此外,公訴機關還指出,老顧報案后,偵查人員到貴州進行調(diào)查,通過當?shù)鼐铰?lián)系到劉國時,劉國以身在外地為由,拒絕與調(diào)查人員見面,拒不配合,在收到傳喚通知后,劉國開始逃匿。3個月后,公安機關通過網(wǎng)上追逃才將劉國抓獲,劉國的行為不能算作是自首。
該案未當庭宣判。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