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昨天發(fā)布消息稱,6月中旬,山東省高級法院裁定維持了山東大學實驗動物中心原主任兼山東大學新藥評價中心原副主任劉兆平等人貪污案的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兆平犯貪污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財產30萬元;山東大學新藥評價中心行政管理部原主管張春光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山東大學實驗動物中心原實驗師尹某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沒收財產1萬元。
經(jīng)查,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劉兆平在擔任藥評中心副主任及科研項目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指使被告人張春光、尹某,采取虛開發(fā)票的方式,多次套取山東大學公款共計921萬余元,用于支付個人公司的設備款、工程款。其中,被告人劉兆平參與全部作案,被告人張春光參與套取公款455萬余元,被告人尹某參與套取公款128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兆平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騙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人張春光、尹某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明知劉兆平騙取公款,仍按照劉兆平的指使,分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提供幫助,亦構成貪污罪。
另查明,山東大學科研經(jīng)費管理規(guī)定,對于橫向科研經(jīng)費的結余部分,項目負責人填制《山東大學科研經(jīng)費結余分配單》后,課題組成員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可從結余經(jīng)費中提取40%作為科研酬金。劉兆平名下截至2011年底的橫向科研經(jīng)費結余部分的40%共計579.3萬余元應當視為劉兆平的個人收入,并從其騙取公款總額中予以扣除。據(jù)此計算,被告人劉兆平實際騙取公款341.8萬余元。與此對應,將被告人張春光、尹某所參與騙取公款的數(shù)額按比例扣減后,張春光參與騙取公款168.9萬余元,尹某參與騙取公款47.5萬余元。
原標題:山東大學實驗動物中心原主任犯貪污罪 終審獲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