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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濱州市法院十大典型民生案例發(fā)布
2016-02-17 16:30:00 來源:濱州傳媒網(wǎng) 作者:

  2015年, 全市法院緊緊圍繞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 圍繞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的目標, 忠誠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審判權, 審結了一大批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民生案件。

  此次發(fā)布的十大典型民生案例的裁判結果均具有較強的普法意義, 特別是對廣大群眾應當如何遵守法律、 如何在法律框架下進行行為選擇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各案件的案情均有一定的社會影響或案情較為疑難復雜, 法院在這些案件審理過程中, 工作方法具有一定的創(chuàng)新性。案件的審理執(zhí)行較為充分地體現(xiàn)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法院工作的權威性。

  案例一 珠海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胡某某等勞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摘要】

  2010年6月至2013年4月, 原告胡某某等109名民工為珠海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簡稱明業(yè)建筑公司) 承建的濱州市濱魏高層一期住宅樓工程提供勞務, 施工期間該建筑公司一直存在拖欠工人工資情形。截止到起訴之日, 共拖欠民工工資1168300元。另查, 該建筑公司承建的濱魏高層一期住宅樓工程工地負責人為袁某某, 袁某某對上述拖欠工資的數(shù)額簽字予以確認。濱城區(qū)法院審理認為, 胡某某等109人為該建筑公司承建的濱州市濱魏高層一期住宅樓工程提供勞務, 雙方形成勞務合同關系, 該建筑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及時、 足額支付民工工資。該建筑公司共拖欠民工工資1168300元, 事實清楚, 證據(jù)充分。濱魏項目部負責人袁某某在勞務協(xié)議上簽字以及對拖欠工資數(shù)額簽字確認, 其行為系職務行為, 應由該建筑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胡某某等 109 人工資1168300元及利息。

  【典型意義】

  當前, 涉及農民工權益的勞務合同糾紛層出不窮, 且以群體性糾紛為多。本案是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涉及109名農民工, 來自山東、 江蘇等五個省份14個地市, 涉及面廣, 社會影響較大。濱城區(qū)法院妥善安撫了農民工情緒, 引導其推舉出4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 一一審查證據(jù), 最終判決珠海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足額支付相應工資, 保障了已付出勞動的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 游某某、 都某某等人污染環(huán)境案

  【案情摘要】

  2011年11月份, 剛某某、 張某某、 游某某共謀從山東某化學公司農藥廠拉運廢水獲利, 商定由剛某某負責聯(lián)系該公司, 游某某、張某某負責通風報信、 協(xié)調環(huán)保局方面關系, 游某某還負責聯(lián)系拉運廢水的車輛。后游某某聯(lián)系都某某加入, 由都某某購買罐車、 雇傭司機拉運廢水傾倒。非法獲利共同分成。都某某、 剛某某及游某某選定在濱城區(qū)濱北街道秦臺橋處將廢水傾倒入秦臺河內。隨后都某某購買罐車, 雇傭韓某某、 宋某某開車拉運及傾倒廢水。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22日案發(fā), 韓某某、 宋某某等人駕駛罐車先后從山東某化學公司農藥廠多次運出水質為高濃度堿性廢水共計14264.71噸, 趁夜晚傾倒入濱城區(qū)境內秦臺河內, 造成環(huán)境嚴重污染。后經(jīng)鑒定, 認定該廢水按危險廢物處置。

  2012年2月份, 蘇某某與郭某某、 游某某共謀從山東某油業(yè)有限公司外運廢水倒入濱州秦臺河內非法賺取運費分成, 游某某又聯(lián)系了都某某參與, 由都某某購買罐車并雇傭韓某某、 宋某某、 陳某某開車拉運及傾倒廢水, 游某某除為偷排廢水通風報信外, 還與郭某某一起在傾倒廢水時開車探路。

  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間, 韓某某、 宋某某、 陳某某先后駕駛罐車從山東某油業(yè)有限公司多次運出水質為高濃度酸性廢水8745.7噸, 趁夜晚傾倒入濱城區(qū)境內秦臺河內, 造成環(huán)境嚴重污染。后經(jīng)鑒定, 認定該廢水屬于危險廢物。

  濱城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游某某等人違反國家規(guī)定, 向水體大量傾倒危險廢物, 嚴重污染環(huán)境, 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 且屬于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宋某某、 韓某某、 陳某某系從犯, 依法應減輕處罰。郭某某、 陳某某系自首, 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宋某某有立功表現(xiàn), 依法可從輕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污染環(huán)境犯罪案件,并系截至目前我市查處的最為重大的污染環(huán)境案件。各當事人并無危險廢物的處置資質, 為了非法獲利違規(guī)將危險廢物直接傾倒入河流中, 且傾倒危險廢物的數(shù)量高達20000余噸, 已超入罪標準3噸數(shù)千倍, 給河流造成特別嚴重的污染, 均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在審理本案中, 法院堅持嚴懲環(huán)境污染犯罪的形勢政策, 綜合考慮犯罪情節(jié)、 危害后果, 并借鑒全國其他法院的司法實踐經(jīng)驗, 依法認定涉案犯罪行為屬污染環(huán)境 “危害后果特別嚴重” , 并對主要被告人均判處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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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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