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單位做法是導致跳樓誘因,應對員工受傷給予賠償
青島一女工王某工作過程中與單位領(lǐng)導發(fā)生爭執(zhí),單位領(lǐng)導要她辭職,她憤然從公司二樓跳下受傷,鑒定為九級傷殘。事后王某將該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誤工、治療等費用30萬元。經(jīng)黃島區(qū)法院審理,判決雙方各擔責50%,該電器公司賠償原告王女士各項損失13萬余元。
本報記者 潘旭業(yè)
案例:女工不聽招呼,經(jīng)理當場逼其辭職
2009年12月7日,青島市民王女士應聘到黃島區(qū)一家電器公司工作,勞動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6日。2011年11月7日下午,單位領(lǐng)班趙某安排王女士到二樓工作,王女士稱患有腰肌勞損,希望安排其他人。但趙某堅持讓其去二樓工作,兩人爭執(zhí)不下。此時,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理和總經(jīng)理正好在現(xiàn)場,見王女士執(zhí)意不聽安排,便對其進行指責并強行讓其立即辦理辭職手續(xù),離開公司!
一聽公司隨意就將自己解雇,而她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王女士堅決不同意辦理辭職手續(xù)。領(lǐng)班趙某和公司經(jīng)理等人直接守在女更衣室門外,逼迫王女士立即辦辭職手續(xù),要不然不準離開。一怒之下,王女士直接從二樓女更衣室的窗口跳下,摔至一樓受傷,被送往醫(yī)院搶救治療。
從二樓跳下后,王女士被診斷為胸椎爆裂骨折,該公司為其承擔了近6萬元的治療費。出院后,王女士多次找到公司討要說法都遭到拒絕,遂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和精神損害等損失共計303182元。
判決:跳樓既怪單位也怪自己,各打五十大板
在法庭上,該公司辯稱,王女士從二樓跳下系其個人行為,與他們無關(guān),應當自行承擔其行為造成的損失。另外,他們因救治王女士,先后支出醫(yī)療費用59015.02元,該部分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應當償還被告墊付的全部費用。
黃島區(qū)法院審理認為,電器公司以非暴力的手段阻止王女士離開公司,致使其精神受到刺激,慌亂中跳樓受傷,單位的做法是導致王女士跳樓的重要誘因,因而對王女士的受傷是負有責任的。而王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自更衣室窗戶跳下完全忽視了自身的安全,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日前,黃島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雙方過錯相當,應由這家電器公司承擔王女士損失的50%賠償責任,王女士自行承擔50%。判決電器公司賠償原告王女士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