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wǎng)濟南4月15日訊(記者 馬俊驥)今天,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sdjiancha)發(fā)布文章,揭秘菏澤市委原常委、統(tǒng)戰(zhàn)部原部長受賄案公訴幕后。根據(jù)文章,指控劉貞堅的44筆犯罪事實中,除有3筆計118萬余元收自企業(yè)、個人賄賂外,其余41筆計739萬余元均收自下屬賄賂。該案取證對象超過100人,44本卷宗和41張同步錄音錄像光盤裝滿兩輛小推車。
今天,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sdjiancha)發(fā)布題為《公訴“賣官書記”劉貞堅案紀實》文章。大眾網(wǎng)記者從文章中看到,指控劉貞堅的44筆犯罪事實中,除有3筆計118萬余元收自企業(yè)、個人賄賂外,其余41筆計739萬余元均收自下屬賄賂。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有5筆事實計17萬余元的款項系劉貞堅的合理辯解,不宜認定。還有一筆5萬元的款項,雖然劉貞堅和辯護人均未提出辯解,但經(jīng)公訴人復核發(fā)現(xiàn)其中有因公支出的因素,也未認定。一審判決中,法院認可了檢方對被告全部44筆犯罪事實的指控。
文章稱,劉貞堅案“牽涉面太大、涉案人太多”,僅取證對象就超過100人,44本卷宗和41張同步錄音錄像光盤裝滿兩輛小推車。庭審中,辯方認同檢方出示的所有認定劉貞堅受賄犯罪事實的證據(jù)。一審判決認定的劉貞堅案受賄額也與起訴書完全一致,為858.1579萬元。
文章中引用劉貞堅案兩名公訴人之一、山東省檢察院公訴一處檢察官徐翠蘭的話說,“幾乎每次與劉貞堅見面后,他都會說自己雖然收錢提拔他人,但所提拔的干部還是有能力的。用他的話講,就是自己只收那些工作能力強、有提拔可能的干部的錢,并沒有不正當履行職責。”徐翠蘭回憶道,“但受賄罪侵犯的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不是職務行為的正當性。每一次提審,我們都會向劉貞堅解釋法律規(guī)定,讓他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和危害,其認罪態(tài)度也逐漸發(fā)生了轉(zhuǎn)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