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wǎng)菏澤8月12日訊(見習記者 劉倩 通訊員 王群 郭晶)去年廣受關注的曹縣一男子酒后刺死前妻丈夫一案,近日有了庭審結果,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該男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據(jù)悉,該男子的前妻帶著兩個女兒改嫁,因女兒撫養(yǎng)權問題,他酒后找到前妻丈夫并將其刺死,此后潛逃20年。
案件回顧:酒后殺死前妻丈夫 潛逃20年后被抓
事情還要從1990年開始說起,張某因婚外情與前妻陳某離婚,雙方口頭協(xié)議妻子“離婚不離家”,張某答應兩個女兒的撫養(yǎng)權和房產(chǎn)都給前妻。
1993年5月1日,陳某帶著孩子及房產(chǎn)嫁給曹縣曹城鎮(zhèn)趙某。當時兩個女兒一個15歲、一個11歲,張某擔心繼父會對她們不好,就將兩個女兒安頓到河南的姐姐家上學,誰知不到一個月,兩個女兒又被前妻接回曹縣的新家。
1993年7月6日,張某酒后找到趙某家,兩人發(fā)生爭吵并廝打。被人拉開后,回到家中的張某拿出一把單刃尖刀,再次來找趙某。廝打過程中,張某持刀朝趙某腹部猛刺一刀,致趙某因肝臟破裂、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聽說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后,張某隨即潛逃,期間他輾轉至福建、新疆等地,為躲避警方追查,他辦理了假戶口,還更換了名字。去年5月12日,獲知線索的民警經(jīng)過40天蹲守,在新疆庫爾勒市某小區(qū)將在外潛逃20年的張某抓獲。
法院審判: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緩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某持刀猛刺他人腹部,并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張某與前妻陳某離婚后,不能正確處理因離婚引發(fā)的子女教育等問題,由此與陳某、趙某發(fā)生矛盾,繼而引發(fā)命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2條,“對于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且被告人張某能夠當庭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小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殺人案件,在依法嚴懲的同時,可酌情對其從寬處罰,可判處死刑不立即執(zhí)行。
最后,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