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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安消防人員變相指定消防產品將被追責
2015-02-24 09:54:00 來源:新華網(wǎng)山東頻道 作者:吳書光
今年3月1日起,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法可依了。高層建筑的業(yè)主、使用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義務,如不違法設置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保持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等。

  新華網(wǎng)山東頻道2月23日電(記者吳書光)今年3月1日起,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法可依了。將從3月1日施行的《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提出,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公安機關消防人員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品牌的,有關責任人將被處分,甚至追究刑責。

  這個《規(guī)定》提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不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個人整改的;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未及時調查處理舉報、投訴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高層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高層工業(y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建筑高度超過100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要求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規(guī)定》指出,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等均有各自應負的消防安全義務。規(guī)劃、住建、房產等部門負有相應的監(jiān)督管理義務,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監(jiān)督、指導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對公共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另外,高層建筑的業(yè)主、使用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義務,如不違法設置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保持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等。

  針對高層建筑中消防設施的維護等費用,《規(guī)定》指出,高層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在建筑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除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范圍內的日常維修和維護費用外,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相關業(yè)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費用支出情況應當向業(yè)主公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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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編輯:
責任編輯:靳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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