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東濟寧鄒城的孔某給老板劉某開車,負責往外地運輸貨物,不料在路上與前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機逃逸后不知去向。雇傭司機孔某因賠償問題將雇主及其父親告上法庭。近日,鄒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7164.64元,劉某的父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孔某受雇于劉某,為劉某開車。2012年10月25日,當孔某駕駛貨車沿省323公路由東向西行駛,撞上同方向同車道在前方行駛的一輛貨車,致孔某和在車上的劉某受傷,車輛受損。事故發(fā)生后,貨車逃逸,至今未查獲。2013年3月28日,公安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貨車駕駛人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確保安全,且發(fā)生事故后逃逸,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孔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而與孔某同車的劉某不負事故責任。雇傭司機孔某對此《認定書》不服,便將雇主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原告孔某認為,自己是在從事雇傭活動時遭受人身損害,雇主劉某為趕時間不準他休息造成疲勞駕駛,劉某對此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過錯,理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此外,劉某和父親共同生活,因此劉某的父親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劉某卻覺得,自己已經(jīng)支付給原告部分醫(yī)療費,并要求過他不得疲勞駕駛,發(fā)生事故孔某自身也有過錯,應減輕劉某的賠償責任。而劉某雖然與父親同住,但車輛是他貸款所購,收入用于養(yǎng)車還貸及個人花銷,劉某的父親不是雇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孔某受雇于劉某,雙方形成雇傭關系。劉某作為雇主,對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孔某疲勞駕駛,而雇主劉某未及時有效勸阻,雙方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均有過錯,所以酌情減輕劉某20%的賠償責任,被告劉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7164.64元。劉某的父親雖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但不是孔某的雇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據(jù)東方圣城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