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煙臺芝罘區(qū)檢察院辦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與以往故意傷害案件不同的是,涉嫌犯罪的當事人是一位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這樣的人犯了罪,是不是與精神病患者一樣的待遇?
辦案的檢察官說,不能。這樣的人犯了罪是要負刑事責任的,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5歲的王某,是市區(qū)一名退休工人。今年6月28日下午3點左右鐘,在市場一大棚里,他和幾個人湊到一起打麻將。正打著,其中一位麻友孫剛(化名)說:“我和了!彪S后孫剛又說:“我不和了”。這時候,坐在孫剛下家的王某不愿意了,說:“你這是詐和,要給每人20塊錢!睂O剛說:“我不干了不行嗎?”一邊說著,一邊推倒牌起身要走。
不料,王某當即站起來揪住孫剛的衣服袖不放,結(jié)果兩人發(fā)生爭執(zhí),撕扯起來。王某將孫剛打倒在地,接著又用腳去踹。孫剛被打得口鼻出血,雙手抱著頭痛苦地叫著。后來,見孫剛躺在地上不動了,王某就從其褲兜里掏了一部手機和一些錢,其中的錢他拿走了,手機就擱在麻將桌子上。孫剛被其他麻友送到醫(yī)院后沒有搶救過來,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