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停放胡同擋住去路,為通行找車主挪車本不是什么大事,然而菏澤一男子卻因為挪車問題與對方發(fā)生爭執(zhí),持斧頭將同村村民砍傷,最終也讓自己身陷囹圄。近日,經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該男子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5月5日,因二兒子家剛添了一個女孩,東明縣張某便在家里舉辦宴席給孩子祝九,忙活了一中午,到下午兩三點鐘的時候,親朋好友們也逐漸散去。這時,來幫忙的同村村民劉某發(fā)現在胡同處有一輛小轎車擋住了去路,由于胡同另一端有障礙物阻擋,只能先讓車主將小轎車挪開。這時,有人認出了小轎車的主人正是本村村民王某,而他家并不在附近,于是便給王某打電話,希望他能趕來將車挪開。幾通電話之后,王某趕來,張某等人便迎了上去,結果不知為何雙方卻動起了手,而爭執(zhí)中王某竟然從背后拿出一把斧頭朝張某等人砍去,最終導致張某等人頭部受傷,后張某等人立即報警并被急救人員送往醫(yī)院治療。
為何王某家并不在此處,卻將車停在了胡同里,王某趕來挪車時身上怎么會有斧頭呢?據王某交代,當天,他從城里開車返回時原本打算去看望一下父親,而父親就住在張某家附近,王某便將車子停在了張某家附近的胡同內。后因父親不在家,王某便直接返回自己家中午睡。接到村民打來的挪車電話后,他想著挪完車后順便去地里修樹,便帶上一把斧頭出了門。
該案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fā)矛盾糾紛,借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庭審中,被害人要求對王某依法從重處罰。后法院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證實,王某曾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刑罰,具有前科情節(jié),且此次又持械將他人砍傷,屬暴力型犯罪,且沒有賠償被害人損失,未取得被害人諒解,故對被害人要求從重處罰的意見,法院將在裁量刑罰時予以考慮。最終,法院根據王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訴,最終,經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齊魯壹點記者 邢孟 通訊員 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