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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前妻告贏現(xiàn)妻 爭回丈夫一半身后賠償金
2015-12-11 07:30:00 來源:齊魯晚報 作者:周千清

  菏澤市的湯先生11年前與前妻離婚,他們幼小的女兒判給了女方。后來湯先生將侄兒落戶到自己名下,并又再娶。去年湯先生因車禍身亡,肇事司機賠償了20多萬元,這些賠償金,前妻可不可以為女兒領一份兒,為此前妻和現(xiàn)妻打起了官司,最終前妻贏了。

  事件:現(xiàn)妻拒分賠償金給前妻吃官司

  事件的起源還要從2014年說起。2014年1月17日,因交通事故湯先生身亡,4月16日死者現(xiàn)任妻子成某代表其親屬與肇事司機張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成某獨自領取賠償金242000元。

  但是,湯先生的家庭成員并不只有現(xiàn)任妻子。2004年7月1日,湯先生與前妻武某經(jīng)法院調解離婚,他們幼小的女兒欣欣(化名)判給武某。2007年,湯先生將哥哥的兒子童童(化名)落戶到自己名下。2011年,湯先生與成某結婚,未生育子女;楹笕隃壬l(fā)生意外身亡。

  獲知成某領取了賠償金后,湯先生的哥哥找到成某,稱自己的兒子童童過繼給了湯先生,是湯先生的養(yǎng)子,應該得到一份賠償,最終他從成某那兒領走了65000元賠償金。剩余賠償金成某都據(jù)為己有。此時,湯先生的父母均已過世,判給前妻至今仍未成年的欣欣是湯先生唯一親骨肉。于是湯先生前妻武某找到成某,表示要領取屬于女兒的一份,卻遭到拒絕。無奈之下,武某通過法律援助將成某告上法庭。

  判決:前妻代女兒領得一半賠償金

  庭審中,第三人湯先生的哥哥辯稱,他兒子童童與湯先生已經(jīng)形成事實上的收養(yǎng)關系,理應為湯先生的合法繼承人。而原告代理律師蘇海建提出,首先湯先生的戶口簿和戶籍證明顯示,湯先生與欣欣是父女關系,雖然判給了前妻,但這種關系不會改變,而湯先生父母均已去世,只有欣欣和現(xiàn)任妻子成某二人有權分得賠償金。其次湯先生的戶口頁顯示他與童童是叔侄關系,雖然童童2007年遷到湯先生名下,但未辦理收養(yǎng)登記,不能證明具有收養(yǎng)關系。再次欣欣尚未成年,只有14歲,撫養(yǎng)費應計算至18周歲,故應先將撫養(yǎng)費21236元分給欣欣,剩余款項去除喪葬費用外,由原告武某與被告成某平均分割。

  最終,法庭采納了原告律師的代理意見。近日,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第三人湯先生的哥哥將收取的65000元返還給被告成某;被告成某支付原告武某109350元。目前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周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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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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