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車提出之后,王女士認為這筆錢并不應該由自己支付,打算通過行政訴訟來維護權益。那么,王女士的遭遇是個例,還是普遍存在?
201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正式實施,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zhuǎn)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然而擺在我們面前的現(xiàn)實是,法律已經(jīng)頒布實施兩年多的時間,卻為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遇到了如此多的問題呢?行政法學鄭吉泉專家表達了他的觀點。
齊魯網(wǎng)10月27日訊在濟陽縣,很多被交警大隊扣押車輛的車主都表示,要想提車,停車費是必須要交的。提車要交停車費?濟陽是個例嗎?還是其它地方也都存在類似情況呢?
據(jù)山東廣播電視臺公共頻道《真相力量》報道,由于一場交通事故,濟南市民王女士的貨車被濟陽縣交警大隊依法查扣,而當事故處理完畢,王女士拿著放車單去提車的時候,卻不得已向停車場交納了四千元的停車費。
將車提出之后,王女士認為這筆錢并不應該由自己支付,打算通過行政訴訟來維護權益。那么,王女士的遭遇是個例,還是普遍存在?
被交警大隊扣押的車輛每日必須交停車費?
記者在濟陽縣進行了調(diào)查,一輛車的車主告訴記者:“收費,我那倆車一輛一百七,放了三四天。”
記者又問另一個車主是怎么收費的,車主回答說:“一天三十啊。”車主告訴記者,自己的車是個拖拉機,雖然是拖拉機,仍然每天交三十塊錢。“自行車口進來的都要錢。你要是交警隊認識,找找他們管用,能給便宜不少!
而不少車主表示,這樣的停車場在當?shù)刂挥幸粋,在他們看來,這就是交警部門查扣車輛的指定停放地點。
“咱這里扣車就這一個停車場是吧?”記者問道!皩,也不能放到別的停車場!薄斑@是人家韓家村大隊書記的場子,濟陽就這一個停車場?圮嚩纪@里放。”
記者了解到,除了濟陽縣,在濟南市區(qū),也存在著很多停放交警查扣車輛的停車場,這些停車場的性質(zhì)又是怎樣的呢?記者首先來到了位于歷下區(qū)工業(yè)南路上的一處停車場,向車主和工作人員分別進行了調(diào)查了解。
記者調(diào)查濟南市歷下區(qū)、槐蔭區(qū)停車場
“前邊有個交警的停車場是吧?哪個交警隊的?”記者詢問一位車主,“這是歷下的不是歷城的,是歷下交警的指定停車場!避囍骰卮鹫f。而經(jīng)工作人員證實,這的確是歷下交警的指定停車場。
隨后,記者又來到了位于槐蔭區(qū)油牌趙莊村的一個停車場,車主們表示,看門口的牌子就知道這里不是一般的停車場。
同樣,槐蔭區(qū)交警大隊的一位工作人員表示,這里是交警隊指定的停車場,而且這個停車場是來自于更高一級交警部門的指定。交警隊工作人員說:“這是濟南市交警支隊的個停車場!
對于普遍存在的被查扣車輛停車場由交警部門指定的現(xiàn)狀,行政法專家表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交警部門指定查扣車輛停車場的做法并沒有法律依據(jù),是一種沒有法律授權的行為。
律師也表示,這個客觀上就是指定停車場,按照法律規(guī)定,是不能指定的,指定停車場是一種違法行為。
濟南市交警支隊:收費沒問題 濟南市物價局:違法
記者在調(diào)查中了解到,濟南的很多停車場懸掛有牌照,明確標示為交通肇事救援中心,前來提車的車主表示,這些停車場都是交警部門扣押車輛的專用停車場,而工作人員對此也加以了確認。記者在槐蔭區(qū)油牌趙莊村的一個扣押車輛的停車場中看到,這里設有專門的收費窗口,工作人員表示,提車交費是必要的程序。
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說:“這里的收費標準是按照車型一天十元到二十元不等。如果車輛在此停放二十天,停車費通常為二百或者四百元!
一位車主告訴記者:“你看什么車,我那是個公交車,一天二十,一共收了四百。”
而槐蔭區(qū)交警大隊的工作人員則表示,這樣的收費是按照相關規(guī)定依法收取的!斑@很規(guī)范很好了,以前你停多長時間就按多長時間收,經(jīng)常的車錢還不跟停車費錢來,這很照顧了。”
隨后,記者來到了濟南市交警支隊詢問情況。法制科的工作人員表示,這項收費沒有什么問題。這樣的收費是按照濟南市物價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收取的,并告知記者,有疑問可以咨詢濟南市物價局。
記者撥打了濟南市物價局的政策咨詢熱線,工作人員卻做出明確表示,這項收費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這個錢應該交警隊交,根本不該車主來交,他收就違法。這個事兒啊,也不知道交警隊是真糊涂還是假糊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因查封、扣押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記者了解到,最近幾年,車主因為車輛扣押被收取停車費而引發(fā)的維權行為屢見不鮮,媒體報道的頻率也越來越高,2014年10月9日,濟南市天橋區(qū)的一個停車場中,車主小李拿著交警部門開具的放車單打算提車的時候,被要求交納590元的停車費,小李認為這一收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提出了行政訴訟。2013年12月,陜西西安市的三輪車司機侯師傅因為無證駕駛,三輪車被扣,接受處罰之后,侯師傅持停車單到停車場提車時,被要求交納停車費。
201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正式實施,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zhuǎn)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行政專家鄭吉泉:需相關政策予以配套完善
然而擺在我們面前的現(xiàn)實是,法律已經(jīng)頒布實施兩年多的時間,卻為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遇到了如此多的問題呢?行政法學鄭吉泉專家表達了他的觀點。
鄭吉泉表示:“是因為法律頒布實施了,但是相應的配套政策還沒跟上,交警部門沒有足夠的場所停放查扣車輛,不得不委托社會停車場,這需要相關政策予以配套完善。不然,是對法律效力的嚴重蔑視。”
一項收費,在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的背景下,實際操作中卻問題重重,尤其是行使著公權力的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于相關規(guī)定無法精確掌握,這讓《行政強制法》這樣一部具有高級別效力的法律被輕視。政府職能轉(zhuǎn)變要求從依法行政到法治政府的進化。( 視頻來源:山東廣播電視臺生活頻道《真相力量》原標題:爭議重重的停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