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民李女士平時很注意美容保養(yǎng),是一家美容會所的熟客,近日在美容會所發(fā)生了一件不愉快的事,讓李女士煩惱不已。
3月1日,李女士把孩子送到姥姥家之后,就來到美容會所美容。因為護理的需要,服務人員將李女士戴在脖子上的項鏈取下,放在了一邊的柜子上。
當天晚上李女士吃完飯才想起,項鏈當時沒有帶回,就連忙回到會所尋找,但沒有找到。李女士認為,項鏈是在會所丟失,會所應該賠償。
該美容會所的主管只承認李女士之前在會所做過美容,但認為項鏈落在會所丟失,是因為李女士在離開時沒有注意檢查自己的物品,與美容會所無關。
“我在會所消費,會所需要保管好我的財物。”對于會所的答復,李女士并不認同。
山東品眾元律師事務所王自豪律師認為,李女士在美容會所內(nèi)做美容,雙方形成服務合同關系,而且雙方均認可李女士項鏈在會所內(nèi)丟失的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有關規(guī)定,李女士的個人財物在會所丟失,導致財產(chǎn)損害,可以向作為服務提供者的美容會所要求賠償。同時,李女士作為項鏈的所有者,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項鏈的丟失也存在一定過錯,雙方應當根據(jù)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損失。
經(jīng)過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協(xié)會的調(diào)解,美容會所按照丟失項鏈價值的70%賠償李女士,李女士表示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