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在即墨普東刑事審判第八法庭,李德彬在判決現(xiàn)場。
1月14日上午,備受關注的黃島劫殺兩女孩案在即墨普東刑事審判法庭宣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李德彬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上次開庭“求快判快執(zhí)行”不同,李德彬當庭表示要上訴。
痛徹心扉:
被害人母親法庭上一度痛哭不起
1月14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即墨普東刑事審判第八法庭,審判長宣布李德彬劫殺黃島兩女孩龐某某、金某案繼續(xù)開庭,隨后傳被告人李德彬到庭,宣讀法院判決書:被告人李德彬,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李德彬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當天,兩名被害人的多位家屬來到現(xiàn)場,金某的父母、姐姐和龐某某的父母坐在原告席上,悲慟不已,不停落淚,金某的母親一度趴在桌子上痛哭不起。
當審判長念到李德彬殺害龐某某的經過時,龐某某的母親再也忍受不住,失聲痛哭,情緒十分激動,試圖將圍巾扔到李德彬的身上,被法警制止。
宣判結束,審判長問李德彬是否聽清楚判決,李德彬“嗯”地回應了一聲。當審判長問其是否服判,是否上訴時,李德彬堅決地表示不服判決,要上訴。
聽到此處,金某的母親和姐姐忍不住大聲質問李德彬為何還要上訴,并意欲拿鞋子砸向李德彬,被法警當場制止。
態(tài)度轉變:
上次庭審他要求快宣判快執(zhí)行
2015年12月28日,市中院首次開庭審理此案時,被告人李德彬在整個質證階段和法庭辯論階段,每當法官問他有什么意見時,他的回答只有一句:“沒有意見”。在庭審最后,審判長詢問李德彬對自己的量刑方面有什么意見,李德彬表示:我沒什么意見,就希望快點宣判,快點執(zhí)行。
據被告人李德彬的辯護人山東江河海律師事務所的劉青律師介紹,當天開庭時,李德彬的家屬沒有到場。在法庭辯論階段,劉青提出,李德彬供述了殺害龐某某的過程有自首情節(jié),希望能從輕判處。但公訴人表示,李德彬是在公安機關掌握了他的犯罪事實將他抓獲后才供述的,不屬于自首。
審理查明:
夜間盯上獨行女糾纏不成起殺心
經青島中院審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22時許,被告人李德彬在青島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前灣港路與開拓路路口,見被害人龐某某(女,1995年9月出生)獨自行走,遂尾隨并上前攔住糾纏、威脅,后李德彬挾持龐某某至某廠區(qū)內。龐某某趁機逃跑并大聲呼救,李德彬追上用手掐龐某某頸部數(shù)分鐘后唯恐龐某某不死,又持石塊擊打頭部數(shù)下,致龐某某死亡。之后,李德彬竊取龐某某少量現(xiàn)金,將龐的一部手機毀壞,用白色泡沫板遮蓋尸體后逃離現(xiàn)場。經法醫(yī)鑒定:死者龐某某不排除系因顱腦損傷死亡。
2015年6月24日21時許,被告人李德彬預謀搶劫后,到青島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一公交車站附近伺機作案。當日21時30分許,李德彬見被害人金某(女,1993年3月出生)獨自行走,便尾隨并強行奪取金某隨身攜帶的挎包,金某反抗呼救。被告人李德彬遂采取勒頸、捂嘴等手段將金某拖至路邊綠化帶內,用手掐金某頸部數(shù)分鐘致其死亡。后李德彬將金某挎包內2部手機毀壞,劫得金某的鉆戒、戒指、項鏈、手串等物品及人民幣200余元逃離現(xiàn)場。經法醫(yī)鑒定,死者金某符合頸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經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涉案鉆戒、戒指、項鏈、手串等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5135元。
法院認為:
刑滿釋放不悔改,惡性極深須嚴懲
2015年6月25日17時許,被告人李德彬預謀搶劫后,到青島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某服飾店伺機作案。李德彬先以購物為名刷銀行卡支付部分款項,又謊稱等人送錢在店門口停留。之后,李德彬趁店主張某某不備,用手猛掐其頸部,因張某某反抗呼喊及見他人來到附近,李德彬怕事情敗露逃離現(xiàn)場。6月26日,被告人李德彬逃離至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同年7月7日21時許,公安人員在哈爾濱市一旅館內將被告人李德彬抓獲。
2002年12月6日,李德彬曾因犯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放火罪,被黑龍江省林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4年6月20日刑滿釋放。其刑滿釋放不到一年后便又再次犯案。
青島中院認為,被告人李德彬欲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遭拒絕后,因被害人呼救、反抗,采取扼頸、持水泥塊擊打頭部等手段,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奪取他人財物,因被害人呼救、反抗,采取扼頸的手段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其行為還構成搶劫罪,依法應予數(shù)罪并罰。雖然被告人李德彬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但因其犯重罪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連續(xù)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并致兩人死亡,且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必須嚴懲。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