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鄆城一男子豆制品中添加吊白塊獲刑半年
2015-12-07 16:21:00 來源:大眾網 作者:張鵬 王群

  大眾網菏澤12月7日訊(記者 張鵬 通訊員 王群)為了讓生產的豆制品賣相更好,保存時間更長,鄆城縣的張某竟然在生產的豆制品中添加國家命令禁止的吊白塊。近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張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禁止張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2014年5月23日,鄆城縣檢查人員發(fā)現(xiàn),隨官屯鎮(zhèn)佀東北一豆制品生產廠生產豆制品的庫房中存有無標識淡黃色粉末狀物品,遂對該物品及生產的豆制品進行采樣,經檢驗,被告人張某生產的豆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氫鈉含量為104.5ug/g,無標識淡黃色粉末狀物品中甲醛次硫酸氫鈉含量為410.8ug/g。同年9月張某到鄆城縣公安局投案,并供認其生產、銷售100余斤添加吊白塊的豆制品按每斤3.5元的價格出賣的事實。據(jù)了解,這種物質是國家明令禁用的食品添加劑,是一種致癌物質,對人體肺、肝臟和腎臟損害極大。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犯了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張某非法所得的三百五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鄆城縣人民檢察院以原判對被告人未宣告禁制令,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出抗訴。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對原審被告人張某適用緩刑的同時,應當對其宣告禁制令,禁止其在緩刑考研期間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遂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張某非法所得的三百五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禁止原審被告人張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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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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