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侵權最高判賠50萬
最高法司法解釋:網上公開他人隱私承擔侵權責任
□ 本報記者 吳允波
“人肉搜索”等網上侵權行為,以后如果被告上法庭,最高可能面臨50萬元的賠償。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開始施行,這一司法解釋意在規(guī)范網絡侵權案件審理。
司法解釋規(guī)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相關問題,司法解釋也作出了規(guī)定,明確了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考慮的幾種因素。也就是說,“轉發(fā)”也要擔責任,“過錯”認定是關鍵。
向“有償刪帖”、“水軍”說“不”。對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互聯(lián)網灰色產業(yè),司法解釋規(guī)定,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fā)布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人肉搜索”為害已久
濟南大學女生李某因被疑在網上“辱罵”一位名人,遭到網民“人肉搜索”。大量網民將李某的照片、班級、聯(lián)系電話等公布出來,一時間,李某的博客、QQ空間等都遭到網友攻擊和謾罵,李某姓名也傳遍全校,很多網民給她打電話進行“聲討”,還有不少網民到學校找到李某進行“討伐”。
隨后,學校老師證明李某是被冤枉的,一些網民也提出疑問,他們通過一些新的網絡鏈接和截圖試圖證明發(fā)言者并非李某。但這些言論很快被淹沒在更多網民暴風驟雨般的“聲討”之中。面對浩浩蕩蕩的討伐大軍,李某根本沒有辯解的機會,其他人的疑問也根本引不起網民的甄別興趣。無奈之下,李某被迫休學回家。
事件平息后,網上理性的思考逐漸浮現(xiàn)出來。一些學者認為,即使李某確實褻瀆過名人,這也只屬于道德約束的問題,網友不應該用不當行為來對待。如果不是李某所為,那么網民的“人肉搜索”就構成了網絡暴力。
“人肉搜索”,顧名思義就是對個人信息進行“無底線”網上曝光。自從出現(xiàn)了網絡,“人肉搜索”事件就時有發(fā)生。被“人肉”者個人信息“全曝光”,而發(fā)動者是何人、出于何種動機卻無從考察。正是由于經常誤傷好人,網上主流觀點對“人肉搜索”持否定態(tài)度,但這并不能遏制少數(shù)人發(fā)起搜索行動。
除了誤傷外,“人肉搜索”還引發(fā)過多起悲劇。2013年12月2日,廣東省陸豐市服裝店主蔡曉青因懷疑中學生徐某在陸豐市東海鎮(zhèn)金碣路32號其“格仔店”服裝店試衣服時偷了一件衣服,當天晚上6時許將徐某在該店的視頻截圖配上“穿花花綠綠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的字幕后,上傳到其新浪微博上。一個多小時后,網上“人肉搜索”就將徐某的姓名、學校、家庭住址和個人照片全部曝光。一時間,在網絡上對徐某的各種批評甚至辱罵開始蔓延,非議如雪片般飛來。兩日后,徐某不堪忍受,在陸豐市東海鎮(zhèn)茫洋河跳河自殺。最終,“人肉搜索”發(fā)動者蔡曉青因犯侮辱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侵權容易維權難
孫健是濟南市的一位民警,他的微博“孫警官說事”擁有大量粉絲。他在博客里發(fā)表的一則言論,竟然引來了上百條侮辱性的言辭,甚至有人發(fā)動了“人肉搜索”,把孫健的個人照片、信息等隱私內容公諸網上?吹竭@些對自己侮辱性的評論漫天飛,而微博運營商又不加以制止,無奈之下,孫健以新浪微博的運營商監(jiān)管不力,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新浪微博運營商停止侵權、刪除新浪微博中包含對原告進行侮辱等侵權內容的評論,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等。
本案是我省首例博主起訴運營商的案件,此類案件在全國也十分罕見。此案的判決,對于規(guī)范微博管理將具有“風向標”作用。遺憾的是,本案經過一審、二審,最終以調解的方式結案,案件當事人拒絕向記者透漏調解的內容。
像上述案件一樣,目前,網上相互抄襲、惡意誹謗、企業(yè)微博侵權等現(xiàn)象層出不窮。然而從網上搜索一下,此類維權案件少之又少。原因何在?濟南小有名氣的博主“燕山雪”經常在微博上發(fā)表小文章,結果發(fā)現(xiàn)文章發(fā)上網后不久,立即會被其他微博抄襲。他想維護自己的著作權,結果一咨詢律師傻了眼:你怎么證明微博內容是你原創(chuàng)的?因為別人微博上發(fā)出的相同的文章僅僅慢了幾分鐘甚至幾秒鐘,怎么能證明是抄襲呢?再者,由于目前網民不是實名制,如何確定網民的真實身份?
新規(guī)能否打造“制度籠子”
威海一企業(yè)的辦公室深夜遭竊,丟失了價值1萬余元的移動硬盤、U盤等,失竊過程被監(jiān)控錄像如實記下。由于硬盤中存儲有重要商業(yè)資料,該企業(yè)將這些錄像資料發(fā)到網上,懸賞萬元尋找知情人提供錄像中人員的身份信息。
這樣的“人肉搜索”是否違法?有網民認為,未經司法部門確認,不能隨便確定某人是小偷。否則,一旦誤傷,后果難以挽回。山東英良泰業(yè)律師事務所李云平律師則表示支持,他認為,這家企業(yè)是充分考慮了兩個疑似作案者隱私的,因為帖子明確要求“電話或者QQ聯(lián)系,不要發(fā)站內信息留言”,杜絕了特殊信息的界外傳播。
由于網絡具有海量信息和億萬網民的特點,“雙刃劍”的特性明顯。特別是“人肉搜索”等網上行為,對于監(jiān)督不良現(xiàn)象、反腐敗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又可能引發(fā)侵權糾紛,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網上侵權最高可判賠50萬元,最高人民法院這一司法解釋出臺后,引起一片叫好聲。同時,大家對于如何利用好網絡又引發(fā)爭論。
“規(guī)范網上行為僅靠高額賠償還不夠,還需要理性引導加法律規(guī)范!睗下蓭熇罹礉J為,網上侵權糾紛帶來了不少司法實務難題,凸顯了立法方面的空白。比如如何確定侵權人,如何確定賠償數(shù)額等等。如果網上侵權糾紛都訴上法庭,也必將耗費大量珍貴的司法資源。他建議,除了盡快完善法律法規(guī)外,還應加強網絡公德教育,引導廣大網民在法律的框架內使用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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