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著摩托車的李某與駕駛因公上路的司機相撞,司機和其所在公司都要擔責。李某向市法律援助中心請求幫助,在指定律師李紅軍的幫助下,李某首先成功獲得賠償款,后又通過訴訟獲得殘疾賠償金、贍養(yǎng)費等賠償費用,共計四十余萬元,整個訟訴案件持續(xù)十余年。
李某交通事故賠償案,在菏澤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積極幫助下,通過多次訴訟程序,終于得到了合理的賠償。5月16日,李某及其家人心懷感激之情,將一面寫有“法律援助濟貧困 助弱維權暖民心 ”的錦旗送到菏澤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馮子智手中。
原來,1999年12月10日,李某乘坐的二輪摩托車與某單位工作人員溫某因公駕駛的無牌小貨車在康莊路發(fā)生碰撞,致使李某受傷,經(jīng)交警認定溫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因傷勢較重,前期住院時間長達一年之久,治療費用高達三十萬元,讓原本就生活壓力巨大的家庭陷入了舉步為艱的地步。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某的家人來到了市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法律幫助。
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況后,對案情進行了分析,及時指派了山東雷澤律師事務所主任、資深律師李紅軍承辦此案。李紅軍律師接受指派后,接待了當事人李某及其親屬,詳細了解了案情,聽取了他們的訴求,同時安撫了當事人及其親屬的情緒,在開庭前進行了大量調查取證、準備工作。在李紅軍律師的幫助下,李某于2001年將溫某及其所在單位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醫(yī)療費、交通住宿費、誤工費、繼續(xù)治療費等共計三十余萬元,同時由于受害人李某尚在治療之中無法進行傷殘鑒定,所以對于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贍養(yǎng)費等求償權利保留訴權。經(jīng)過庭審,法院認定被告溫某駕車撞傷原告李某事實清楚,其承擔的責任也已明確,因被告溫某系因公出車,故其所在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于2001年11月1日依法判令該單位賠償原告李某278644.05元。后被告提出上訴被駁回。至此,李紅軍律師幫助受害人李某討回了治療階段應得的賠償金。同時,溫某也由于醉酒駕駛和肇事逃逸受到了法律嚴厲的制裁。
2004年11月17日,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大力支持和李紅軍律師的幫助下,受害人李某到司法鑒定部門做了傷殘鑒定,鑒定結論為:構成了五級和十級兩處傷殘。為了獲得合理的殘疾賠償金、贍養(yǎng)費等賠償費用,李某再次將溫某所在單位訴至法院。由于案情復雜,本案的審理經(jīng)過了多次重審、二審和再審,時間跨度長達十年之久。對于受害人李某的艱難維權之路,市法律援助中心一直保持高度關注,李紅軍律師也一直盡心為受害人提供法律幫助。最終,在各方的不懈努力下,受害人李某獲得了應得的賠償金四十余萬元。
漫漫維權路,受害人李某能夠得到合理賠償離不開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大力支持和李紅軍律師的盡心幫助,更離不開法律對于公民合法權益的堅定維護。